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政策,对于在二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而违法生育子女的,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是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一定比例征收,通常是基数的二分之一。
例如,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时,对于不符合当时生育政策而“抢生”的单独夫妇,采取了“批评教育不罚款”的处理方式。但是,这一政策可能随着时间和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处理方式可能会受到最新政策变动的影响。建议咨询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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