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不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类似的约定:“乙方未向甲方开具工程款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当双方发生工程价款纠纷或存在工程款支付困难时,乙方通常因为甲方没有给付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和第21条相关规定(需要先付款后开票),不同意(不敢)开具工程款发票,但又因为施工合同中又有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甲方据此主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开票义务不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争纷不断。针对这个问题,目前主流的裁判观点为:
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收取工程款一方的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主要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的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二者之间并不能形成对价关系。收取工程款一方未依法开具发票,可向行政机关举报,由行政机关责令收款人履行法定义务,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为由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而承包人收取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应履行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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