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公所是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村公所作为乡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权力直接来源于乡政府,工作性质是行政性的。与村公所相对的村委会则是自治性的工作机构,其权力来源于村民,工作性质是村民的自我管理与服务。
村公所在性质上不属于一级地方政权,而是乡级政府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处理村里的行政事务。在旧社会,村公所可能受到地主阶级的影响,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主化进程,村公所的角色和职能也在逐步转变,更多地体现了村民的自我管理和民主参与。
例如,贵港市五里镇垌心村公所就是一个典型的村公所,它集本村35个生产队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中心于一体,负责管理村内事务,包括教育、经济等。
综上所述,村公所是农村基层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执行乡政府的决策,管理村级事务,并促进村民的自我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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