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执行时间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具体规定如下:
普通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六个月内执结。
非诉执行案件:
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三个月内执结。
特殊情况: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并且还需延长的,需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案件:
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时效: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处理: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执行案件在立案后6个月内应开始执行,非诉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执行。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需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可能需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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