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主要是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具体来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这些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功能区管理机构承担其管理范围内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包括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补偿安置落实、土地交付、矛盾纠纷化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
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或自治区内土地征收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安置等。
其他相关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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