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与行业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发布了《关于本市卫生健康领域单位公积金规范建缴和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和缴存基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做好住房公积金规范建缴工作
(一)本市卫生健康行业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各缴存单位应如实、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劳务派遣和临聘人员均应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做到全员建缴,足额建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1.未按照规定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单位少缴、缓缴、逾期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4.在职职工依法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三)各缴存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汇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由中心按规定统一管理。各缴存单位不得将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工资或现金方式直发给职工,避免违规行为和信访投诉事件发生。
二、做好住房公积金规范缴存工作
职工住房公积金每一年度月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和缴存比例的确定,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保障本单位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缴存工作。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统计职工工资总额,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的调整
单位应及时统计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并从每年1月起调整缴存基数:
1.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发生变动的,根据变动后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基数,并从当年1月办理基数调整。工资标准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的,在7月办理基数调整,并补缴1-6月公积金差额。
2.单位可通过贵阳市各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开通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的,可直接登录网上服务大厅进行调整。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规范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确保缴存基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统计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缴存基数,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瞒报或漏报。
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对我行业主管区域内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和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积极配合检查。
4.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视情况将不规范建缴、不规范缴存的单位适时向贵阳市卫生健康局进行通报。针对该部分企业,将联合开展相关督促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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