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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
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咨询类别:普通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第1款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7条第3款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属于“造成林地大量毁坏”。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关于造成林地“毁坏”和“大量毁坏”的情形中不包括“种植农作物”的情形,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擅自改变集体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咨询人:四川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 李焰梅
答疑人黄明雪(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擅自改变集体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要素包括三点: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二是“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并“改变土地用途”;三是“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认定“造成林地毁坏”的问题上,最高法200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05年《解释》)与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在表述上完全一致。这些法律文件都是依据当时的森林法制定的。
2019年,国家对森林法进行了修订,相应地,司法解释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同志在《〈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提及,2019年森林法的全面修订是制定2023年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23年《解释》)的重要考量。
在禁止毁林开垦的问题上,修订后的森林法立场没有变化。相较于2005年《解释》,2023年《解释》在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具体情形时,没有明确列举“种植农作物”的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解释》第1条第1款第三项已明确将在林地上“进行非林业生产”纳入规制范畴。2023年8月,最高法公布2023年《解释》的同时,还发布了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显示,被告人使用挖掘机清理林地内的树根、石块后,在林地上种植人参,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损。法院审理认为于某鹏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其判处了刑罚。该案是在林地上实施种植行为(人参种植属农业生产范畴)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例证。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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